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出台,以进一步优化调整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办法自今年6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此次适用范围包括鹿城区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该办法发布前,鹿城区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办法明确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此外,未经登记建筑经查证核实属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六类情形之一,且现状对应部位实测面积未超出相关手续记载体量的部分,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建筑用途认定方面,原则上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初始用途原则上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历年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该办法规定对于低于相对标高的地下层或地下室(含已围护的架空层)、非常规结构未经登记建筑(简易房、棚房)等,按建造成本予以货币补偿。对建新未拆旧的仅能有一处予以补偿安置。对在既有建筑范围内局部改动方式(如增设阁楼、插层、封闭阳台等)增加的面积等不予补偿。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基础调查、认定公示和异议处置三个步骤。由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调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提出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复查后报该区认定办,该区认定办以该区政府名义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核查结果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