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6月28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后续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条例围绕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中国省域先行,聚焦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落脚点,分8章61条进行制度设计。其中有三部分内容值得关注。
其一,本条例强调了建设用地名录管理,确保“住得安心”。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分类规定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明确状况调查完成时间节点;加强污染地块管理,对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地块、名录中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要求划定隔离区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涉及农药、化工等生产活动的重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优先修复为绿地等生态空间。
其二,本条例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确保“吃得放心”。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更新机制;强化新增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准入管理,增加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针对不同类型的农用地,要求精准施策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
其三,本条例统筹考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预防保护和协同治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专章,进一步凝练和提升土水共治“浙江样本”,不断提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质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管道、地下水池和半地下水池等设施,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地下水风险管控企业名录制度;明确提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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