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亚运的圣火即将点燃,全民的热情持续升温……我们离杭州第19届亚运会也越来越近。
赴一场体育盛会,你准备好了吗?相关的法律知识,你学习了吗?
杭州萧山法院带您一起“涨知识”。
Q1:在体育竞赛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肢体摩擦。一些对抗性体育比赛中,甚至会引发体育伤害事故,哪些属于免责的伤害行为?
在一些激烈性竞赛中或者比赛赛制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行为属于可免责的伤害行为。
参加体育运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即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为:1.参加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2.受害者明知有风险仍自愿参加;3.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对方运动员本人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此时,每一位运动员因免责的体育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都将由其本人、其所在的单位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Q2:排队入场时发生推搡,致人受伤,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承担被侵权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故意推搡,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排队,排了才对!再拥挤,也要保持文明。
Q3:播出的体育赛事精彩瞬间值得留念,是否可以直接剪辑放平台上?
奥运会之类的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果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或者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等,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还需要注意的是,大型体育赛事通常存在广播组织享有独占性的直播等传播作品的权利。例如传播亚运会赛事节目,除应取得制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外,还应当取得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的邻接权许可。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录制、复制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Q4:制造、买卖假冒的亚运会吉祥物玩偶,要承担什么责任?
“宸宸”“琮琮”“莲莲”是杭州第19届亚运会的吉祥物,非经亚组委、亚奥理事会授权不得使用。
若制造、买卖假冒的亚运会吉祥物玩偶,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如制假行为达到扰乱市场的程度,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查处、处罚,侵权人将会承担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亚组委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亚组委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罪名,其量刑最高可达十年。
Q5:不是亚运会赞助商的经营者,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借用杭州亚运会影响力,通过暗示自己与亚运有关的方式进行宣传吗?
隐性营销本是一种营销传播技巧,又称为“隐性市场开发”,是指市场经营者未经有关组织允许且没有为成为官方赞助商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通过将自身与大型活动建立联系,企图利用该活动的知名程度及良好信誉获取利益。
若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杭州亚组委和杭州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展开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杭州亚运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固有的商业道德相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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