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体育局印发《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促进体育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办法》主要针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体育领域违法行为作出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决定,并梳理形成了浙江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年度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实施办法》明确,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订承诺书、口头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体育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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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浙江;处罚责任编辑:黄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