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介绍新的一年医保惠民信息,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医保年终结转相关事宜。
2024医保惠民力度升级
(一)城乡居民门诊支付限额调高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待遇提高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至65%,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上述12种慢性病病种中,已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其待遇标准、用药、就医管理办法等按门诊特殊病种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取慢性病治疗药品,也可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2024年度职工医保个账这样计入
2024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当年账户预计入金额根据缴费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对应的个账计入比例进行计算,一次性计入12个月金额。其中,2024年涉及跨45周岁、70周岁年龄段人员,将根据实际年龄变化逐月计算后,预计入12个月当年账户。
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计入比例为3.4%;45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为3.7%。退休人员个账2024年度全年计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3435元,70周岁(含)以上3735元。
宁波已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39号)精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每年45元长护保险费,每年1月1日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所以,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已扣减长护保险个人缴费45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4:00,参保人员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将计息后结转为2024年个人历年账户。
医保跨年度期间就医结算要注意
1.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我市自上线省“智慧医保”系统后,年终不停机结转。年终结转期间,省“智慧医保”系统、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正常运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正常刷卡结算。
2.跨年度住院人员的医保待遇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医保政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保待遇标准按医疗费出院时间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入院治疗,在2024年1月1日后办理出院,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起付线、年度累计、医保基金承担比例等均按新年度计算。例如:参保人员2023年12月25日住院,2024年1月2日出院,则本次住院医疗费按2024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23城乡居民医保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跨年度连续住院的,为避免占用2024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住院累计额度,个人可自愿选择在12月31日前结清当年度的医疗费。
2023年12月31日前有医保待遇但未参加2024年度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本次住院医疗费用,2024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特别提醒
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勿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更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甚至汇款、转账给他人。医保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绝不会通过电话、视频办案,绝不会向参保人员索要密码,绝不会要求参保人员转账、汇款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参保人员不能在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进行就医购药的,可以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12345或0574—89382664(工作时间)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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