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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赔了15万元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纠纷案的法律援助之路
2016年02月25日 10:35:49 来源: 湖州晚报 记者 茹玉

  浙江在线02月25日讯多年前,老张一家三口来安吉务工,一直居住在安吉城镇。去年2月,老张的儿子小张因交通事故死亡。小张的户籍所在地在安徽农村,小张的死亡赔偿金到底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

  一对农村夫妇为此走上诉讼索赔之路。

  事故发生

  2015年2月10日,老张的儿子小张在聚餐回家路上驾驶电动车与丁某停在路边的变型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丁某停在路边的变型拖拉机是一家运输公司所有,运输公司在湖州一家保险公司为变型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事后,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多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是老张夫妇和丁某对死亡赔偿金到底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夫妇走上了诉讼索赔之路。

  申请法律援助

  2015年3月,老张夫妇在朋友的建议下,来到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及值班律师在听取了其陈述以及看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批准了夫妇俩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凌谷佳、陈惠娜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受害人小张的户籍是安徽省农业家庭户,而老张夫妇要求死亡赔偿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般是按照户籍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小张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坚持城镇标准赔偿

  那么,老张夫妇坚持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来赔,能行得通吗?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有过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收入来源是否在城镇?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承办律师从老张夫妇提供的材料来分析,老张一家三口在安吉已居住多年,也都办理了一年以上的暂住证,但是小张2014年11月25日刚满18周岁,并于当天办理了暂住证。自办理暂住证开始至事故发生时,才仅仅3个月,因此,从小张的暂住证并不能看出其在安吉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

  据老张夫妇陈述,其租住在安吉县城某小区已经将近两年,跟周围邻居都相处较好,邻居都能帮其证明,而且老张夫妇将租来的房屋中的一间转租了,至事故发生时也有一年了。

  如愿获赔

  援助律师到派出所调查后,发现小张确实在安吉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准备了相关材料后,老张夫妇向安吉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院以派出所调查证明上未说明小张在安吉城镇居住的起止时间为由,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小张在事故发生前曾在安吉城镇范围内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并认为小张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成年,应当提供稳定持续的经济来源证明。结果,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照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

  老张夫妇对该判决不服,于是向市中院上诉。上诉期间,承办律师就本案一审判决的关键问题预向法庭继续提交新证据。与此同时,老张夫妇打听到小张打工的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愿意提交小张工作的记录以及领取工资的凭证,经手人也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小张在安吉城区工作的事实。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老张夫妇的诉请终于得到了肯定,最后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多了15万余元。

标签: 纠纷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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