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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老教授昨天转入普通病房 女儿和养子各有各的说法
2015年09月29日 08:41:43 来源: 杭州网 俞茜茜 林琳 董吕平

  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9月26日下午,浙大御跸苑小区,民警拆锁进入80岁浙大老教授的家,发现他赤身躺在自家阳台上,背上都是疮,下身满是粪便,而他的老伴一直都在屋里。(详见昨日快报A6版)。

  昨天上午,医院为老教授做了头部磁共振检查,结果要第二天才能出来。教授和老伴的养子也来医院看他,十几分钟后离开。昨天下午,老教授从急诊转到了呼吸内科普通病房。

  老教授女儿说,"爸爸的情况在逐渐好转,中午给他喂饭的时候,他一直拉着我的手,还摸摸我的脸。但爸爸还是会时而清醒时而迷糊,有时候他连我是谁都不知道。医生说,这是受到刺激导致的,这样的状态可能要持续两个多月才会慢慢好起来。爸爸是个不愿意给别人添麻烦的人,所以一直以来,很多事情他都是自己一个人撑着。”

  "我听爸爸说过,他以前总觉得老伴没有其他亲人了,孤苦无依,自己有照顾她的义务,所以这么多年一起默默忍受着。直到今年年初,爸爸和我提起,他觉得无法再继续忍受下去了,想离婚。因为年纪越来越大,他想过几年属于自己的生活。当时我还劝过爸爸,年纪这么大了,能不离婚尽量还是不要离。”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再次来到御跸苑小区老教授家里,敲了敲门,一个男子声音传了出来,"谁啊?”

  记者表明身份后,门开了一条缝,一个中年男子从门缝里说,自己是教授的儿子(养子)。并说,妈妈现在心情非常不好,其实她真的不是"这样的人”。

  他继续说:"其实爸爸和妈妈从来就没有离过婚,他们感情原来真的很好的。现在舆论给妈妈的压力太大了……男子还没说完,一个满头白发、穿短袖衫的老太太走到房门边,一把拽牢他的手,使劲把他往客厅里拉,一边拉一边摇头,明显是示意他不要再讲,老太太的嘴一直抿着。

  昨天,老教授女儿说,爸爸复旦大学毕业后,就到西安的一所高校教书,然后再调到武汉,最后才调到浙大。在她只有几个月大的时候,爸爸和她妈妈(不是教授现在这个老伴)就分开了,至于分开的原因,妈妈一直没有跟她提起过。后来,她就一直跟着妈妈在西安生活,直到十多年前,妈妈告诉她,爸爸生了一场重病,她才第一次和爸爸见面。

  "我认为现在不应该把上一代的事情扯进来,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次事件的本身,为什么爸爸困在阳台这么多天,老太太没有去管他,反而告诉别人爸爸出去走亲戚了?”

  律师来了

  祝双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不管夫妻之间多冷淡两人都有互相扶养义务

  教授和老太太结婚四十余年,虽然近十来年双方关系冷淡,吃、住都是各管各的,但并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便两人感情不和,只要双方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就仍然是法定义务。

  老教授年纪大了,因为摔跤后腿部受伤爬不起来,生活不能自理,没法像往常一样出去散步、买菜,在这种情况下,老太太能够扶养却拒绝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等多个方面。老教授自己有退休工资,或许不需要老伴经济供给,但因为年老又受伤,仍然需要对方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老太太虽然也有70多岁了,毕竟生活还能自理(从目前情况和邻居陈述来看),即便自己不能亲自照顾老教授,也可以寻求其他亲属帮助或雇请他人来照顾。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方无自理能力

  另一方不但不救助还阻止他人施救

  主观上成立拒绝扶养

  教授躺卧阳台的这些日子里,老太太可能给了他一些饼干、月饼之类的食物充饥,但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照料相去甚远。从老教授被发现时的状态来看,他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没有保障。

  不管老太太有什么理由或目的,客观事实已经充分印证了她拒绝扶养的主观态度。

  另外,如果女儿和邻居的说法属实,即他们敲门询问时,老太太拒不开门且谎称教授去亲戚家串门的话,那老太太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老教授被发现时,浑身上下都是秽物,一丝不挂,连挪动身体都很困难,并且两天没有进水进食,如果不是民警和社区人员应女儿要求强行开门进入,后果不堪设想。

  这20多天究竟发生了什么,老教授又是怎么度过的,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老教授躺卧在阳台上无法爬起时,老太太不仅自己不去救助,还通过拒绝开门、撒谎等方法阻止他人进入施救,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不作为和放任但无积极侵害行为尚不构成虐待情节

  有网友说,老太太的行为实在太过分,根本就是虐待老伴。不过,从法律层面来说,虐待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侵害行为,是指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就目前情况来看,老太太的行为更多是不作为和放任,表现出的是一种超乎想象的冷漠,但她并没有对教授直接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因此尚不构成虐待情节。

  若双方不离婚

  侵害一方可能丧失法定继承权

  遗弃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可以委托亲属向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家庭成员间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老教授不愿意继续同老太太共同生活,也不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选择离婚,那么假如他先于老太太过世,原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可能丧失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即便老太太的行为不构成遗弃,鉴于其行为,也会少分或不分遗产。

  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综上,如果老教授没有自理能力,老太太也无法照料、扶养他,那么教授的女儿和养子都对他负有赡养义务。(都市快报)

标签: 浙大;老教授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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