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去年6月12日早上,时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在杭州绕城高速上驾车时,与一辆安徽籍货车相撞,吴平不幸当场死亡。事情过去已经一年多了,但是还未完全了结,其后续衍生出了多起案件诉讼,包括货车司机不服交警对他在本次事故中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上午,吴平家属起诉货车公司、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几方,共计索赔28.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事故相当惨烈,交警认定货车方次要责任
一年前的事故相当惨烈——
6月2日清晨6点6分左右,吴平驾驶的小轿车和安徽牌照的大货车,由南向北行同向行驶,当时吴平的奥迪车处于大货车的左后方,至杭州绕城西线三墩主线出口处,奥迪以很快的速度超过大货车,从大货左侧车头前方斜插,欲向出口行驶。
两车相撞,事故导致吴平当场身亡,大货车货物散落一地,大货司机汪国财受伤。
事后,交警认为吴平驾车在高速上变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汪国财所驾驶的货车存在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货物超载超过30%等,加重了事故的后果,所以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据此还对汪国财处以扣6分、罚款2000元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
庭辩焦点:大货到底要不要负责任
关于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大货方面一直不认可,此前汪国财已经向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提起过事故复核,但交警部门维持了这一事故责任的原有认定。
之后,汪国财又向拱墅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尚未做出一审判决。
因此,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的最主要焦点就是,家属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来向大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和司机本人提出死亡赔偿。而大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我们对我们要承担次要责任都是不认可的,现在行政官司还在审理中,还没定论,要求我们来支付赔偿当然是不合适的。
在双方争议中有一份关键的证据,是事故发生后来自司法鉴定机构对大货车的鉴定。鉴定的描述为:可以排除大货超载和制动性能不合格引发事故的可能性,但是,大货的超载和制动性能不合格会加重事故程度。
正是这样的描述,双方有不同理解。家属说,这就说明了大货的自身问题构成了侵害。而大货和保险公司方面则将其理解为"既然排除引发事故可能性”,那就说明"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昨天,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双方说庭后再谈谈看,看看有没有调解的空间。毕竟受害人已经去世了,是一件令人非常难过的事。
大货司机也可要求小车方赔偿
去年的车祸记忆惨痛,之后的一系列诉讼也让很多人对车祸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倍加关注。
钱报记者请教了杭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目前,有关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的行政诉讼还在审理中,因此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面的观点就是既然责任认定最后还没定下来,怎么能先来讨论民事赔偿呢?
张锦伟律师说,尽管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是两个官司,但是,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基础,对之后民事赔偿的比例会有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也不能说民事赔偿就一定严格参照事故责任分配来确定。
举例来说,驾驶没有号牌的电动车上路,或者是电动车载人上路,路上出了事故。但是事故确实不是由电动车这方引起的,从法律上我们可以这么说:电动车对事故发生没有事故责任,但是事故如果造成了对方受伤,是不是没有事故责任就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未必!在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中,会考虑到电动车的无号牌和载人存在过错,会判决其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
还有人提出另一个问题,这个事故中不是说当时大货车司机也受伤了吗,那大货车司机能不能要求小车方面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是可以的。
大货司机对于小车来说就是车外第三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可以从小车的交强险范围内出,交强险范围内不够,不足部分再由第三人责任险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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