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一间房子的安全责任人是谁?出了事应该由谁负责?什么情况下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3月1日起,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房屋安全”的那些事儿都将有新的规定了。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针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同时,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上升到各级政府的职责。
根据新《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当房屋转让或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告知对方。
也就是说,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房东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即使有合同约定租客负全责,房东也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新《条例》也作了进一步的增加和细化。
新《条例》规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另外,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中大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单独增设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的相关内容。
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同时,新《条例》还新增了幕墙安全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筑幕墙检查进行规范了。
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测鉴定,如出现安全隐患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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