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上的漏水点。
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方力 通讯员 尚法) 昨天,赵女士在杭州上城区法院的原告席上,神情疲惫,“买个房子,心太累了。”
赵女士是湖州人,今年6月份,在杭州上城区看中一套150平米左右的二手房,中介报价480万。后来赵女士打听到另一家中介也有该房源,说房东急需钱,只要450万。赵女士非常心动,向房东交了15万意向金,签了买房意向合同。
交了买房意向金才发现
天花板漏水
在交意向金之前,赵女士只看过一次房子,而且是在晚上。房子位于顶楼,当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异常。但交了钱,第二天白天再去看的时候,发现房子的天花板有漏水的痕迹。
“不但是房屋内部的漏水,甚至连房子外部电梯间内都有漏水现象。”
赵女士说,她找到中介和房东,希望他们对漏水进行处理。同时还找到物业,物业告知动用物业维修基金需要整栋楼业主签字。她又找了小区的业委会,希望对房屋的楼顶进行整体维修,但事情一直都没结果,正式合同也无法按约定时间签。
6月30日是双方约定最后签正式合同的日子。三方坐在一起协商。
当时中介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不转正式合同,买方赔偿房东违约金;二是按照开发商标准修补好漏水问题,再签合同。赵女士都不接受:“楼顶保温层都坏了,需要整体进行维修,就算一次能修好,能保证以后都不漏吗?”
房东也有自己的苦。他们说一直在修,但是6月雨水很多,一直到7月初工人才维修完毕,“漏水我是修好了,但是房子你又不要了。”
“6月30日之前你能修好,我可以签,但是过了6月30日,你还没修好,我就不签。”赵女士坚持说,这是房东之前隐瞒了漏水的质量问题,签正式合同之前也没修好,所以这不是她的过错,理应要回意向金。
但房东却说,赵女士并不是因为房子漏水不买,而是压根就不想买了。
15万要不要还
要看是谁的过错
案子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没有签最后房屋买卖合同的过错,到底是在原告还是被告。也就是判定到底是谁的违约责任,这也决定了这15万到底要不要还。
昨天,案子没有当庭宣判。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律师告诉钱报记者,赵女士的情况属于预订合同纠纷。就是仅签订了定金合同或意向合同,还没签订正式合同,卖方或买方改主意,不愿签约了。
“一般来说,处理这种情况有几个原则: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错,纯粹是因为政策原因无法购房的,那么由开发商或房东返还全部定金;如果买方不是因为政策,而是因为其他原因不想继续履约的,那么属买方违约,卖方可没收定金;如果开发商或房东临时改变主意,不愿意卖房了,那么属卖方违约,一般需返还双倍定金。”陈松涛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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