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办法》9月1日施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改造
2016年08月24日 06:00:29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钱江晚报记者 朱浙萍

  浙江在线8月24日讯(通讯员 王群 钱江晚报记者 朱浙萍)停车位找不到,这是个老大难问题,怎么解决?政府部门一直在想办法。

  昨天,记者从金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发展,市政府出台了《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适用于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等相关活动,将于9月1日施行。

  《办法》有什么亮点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积极推广应用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设施。

  对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专用停车场业主对现有停车设施进行提档改造,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那么,社会投资怎么参与停车场建设当中呢?

  据了解,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停车场启用前,应向所在地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城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优化完善,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经营停车场有哪些限制

  不得擅自停用或设置专用车位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日常运营、维护由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停车场管理单位也不得有下列行为: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不按规定存储和传送停车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违反规定有哪些处罚

  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未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分别由所在地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特别提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社会资本;停车场 责任编辑: 杨静涛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W02016082431669795244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