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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诈骗客户锒铛入狱 为何用人单位也需担责?
2016年02月24日 09:40:51 来源: 嘉兴日报 杨茜

  浙江在线02月24日讯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公司客户。公司到底是其中的受害者,还是可以置身事外?又或者也是关联责任人?上海某货代公司用其亲身经历,说明了由于疏于对员工的管理,给自己带来的毁灭性教训。

  上海某货代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进出口货物海运、陆运、空运、铁路、仓储、保管、多式联运等物流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各项业务稳步开展。

  王洋是某五金公司的员工,通过冒充外商向出口企业询价、签合同,后又找到一直有合作的上海某货代公司的业务员徐林,一起合谋从上海某货代公司的货代运输环节下手,从集装箱内掏货销赃获利,再把掏货后的空箱正常出口。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两人用上述方法单独或结伙实施诈骗7次,骗得了不少钱财。

  海盐某进出口公司便是其中一家受害单位。去年6月9日,该进出口公司向海盐县法院起诉上海某国际货代公司,以其员工徐林利用履行货代合同期间控制货物的机会,非法侵吞货物为由,要求被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海盐某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这一案件中,业务员徐林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货物运输及报关业务委托合同,并利用履行该些合同的职务之便,故意加损害于原告,骗得原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作为徐林的用人单位,对其经营活动未尽到管理责任,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已构成侵权,应当对徐林因签订、履行该些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业务员徐林诈骗事件影响,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上海某货代公司由此也陷入经营困境,并最终轰然倒塌。

标签: 诈骗;担责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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