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7日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可有些人就是置若罔闻,抱着侥幸心理。这不,酒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的海宁人阿峰,因为不思悔改,又犯事了。这次,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更是让他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值得人们警醒。
阿峰,37岁,海宁人。据他回忆,那是2014年9月17日晚8时多,他喝了杨梅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海宁市袁花镇公路附近,撞上了步行的倪女士。他的车被撞坏,倪女士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阿峰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驾车逃逸了。
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调查发现,阿峰有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当晚通知他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此间,民警还发现阿峰涉嫌饮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他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阿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毫克/毫升。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峰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仅如此,民警更发现,2010年、2013年阿峰曾两次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于是,阿峰被直接吊销了驾驶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3月,海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阿峰因醉酒驾车致人轻伤,并驾车逃逸,且屡有酒驾劣迹,法院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11000元。
祸不单行。去年10月,阿峰刚从牢房出来,就被事故中受伤的倪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损失。经海宁市法院调解,由阿峰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担倪女士损失合计12万余元,其余损失3万余元由阿峰负担。
2016年2月,阿峰的保险公司又将阿峰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阿峰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逃逸,系重大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就已垫付的赔偿款向被告追偿。最近,法院为双方组织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峰需在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保险公司10万元。
因为一次事故,屡次成为被告,阿峰真是后悔不已。这次事故的“连锁反应”,已经使得阿峰被吊销驾驶证、判刑、罚金、赔钱,还额外赔偿伤者。现已无经济偿付能力的阿峰,只能考虑把车子卖掉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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