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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接连有人砍树 园林部门呼吁爱护绿化是义务也是责任
2016年03月21日 15:21:37 来源: 南华晚报 向辉

  浙江在线03月21日讯绿化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来说功不可没,被称为"城市之肺”。也正因此,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去爱护和呵护绿化,哪怕是一草一木。在万物复苏的3月,有人在播种绿色,为城市添绿,竟也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记者日前从市园林市政局了解到,城市区内接连发生两起人为毁绿的行为,实在令人痛心。"城市绿化靠人人”,市园林市政局希望通过媒体曝光毁绿这种不文明现象的同时,也呼吁大家从我做起,保护身边的绿化,为绿色嘉兴贡献一份力量。

  树木"修剪”要报批

  3月7日早上,南湖花卉园艺工程公司的养护工人在所属养护区甪里街巡查时发现了令人痛惜的一幕,一棵栽植在路边的银杏树被拦腰砍断。从伤口断面来看,这棵行道树应该是被斧器所砍,而且被破坏的时间不长,很有可能就发生于前一天晚上。"看上去应该属于恶意破坏。”养护工人说,"这里的一排银杏树都栽植在路边的绿化带里,作为行道树,也不会妨碍到交通,为何要下这样的‘狠手’,一时还真的难以解释。”

  事后,南湖花卉园艺工程公司立即将此事上报至市园林市政局,园林部门表示要严肃追查。为了不影响到道路绿化景观,养护工人于当天更换了树木,重新栽植。

  令人没想到的是,人为破坏绿化的事时隔几天后再次发生。3月18日上午,还是南湖花卉园艺工程公司的养护工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路边一处养护林内,有18棵黑杨树被砍断。记者在现场看到,被砍断的树干已被运走,树下的草坪上散落着断枝。

  经养护单位事后了解,18棵黑杨树是养护林身后一家企业雇人砍断的。该企业负责人称,这18棵杨树离企业围栏比较近,影响采光和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进行了"裁剪”。对于这种说法,养护单位工作人员表示,如这片杨树的确影响采光和带来安全隐患,企业应先向市园林市政局提出申请,再由养护单位进行修剪,"修剪也不是随意而为,需要专业技术,随意修剪,会影响到树木日后的生长。”

  "大破坏”"小破坏”不断

  记者从市园林市政局了解到,近年来,嘉兴城市绿化率越来越高,不过,人为破坏绿化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偷伐树木贩卖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此,市区绿化养护单位之一的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副经理袁银祥深有体会,"两三年前,南湖大道旁的杨树林经常遭偷砍,这些人都是夜里作案,很难防范。随着防范力度加大,如今这种事几乎没有了。”

  作为城市绿化,它不仅有隔音降噪、除尘等改善环境的生态价值,其自身也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拿黑杨树来说,据上述南湖花卉园艺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胸径算价格,一厘米100元,胸径三四十厘米,就值三四千元,偷盗一棵可能就得吃官司了。”

  相比砍伐树木这一类恶劣行为,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也是对城市绿化的破坏。"市区几大公园都是我们负责养护,我们时不时也能看到有人折枝摘花,特别是眼下春暖花开的季节。”袁银祥说。除了折枝摘花,还有一种"小破坏”也很常见,那就是践踏草坪。"万达广场那一带,人流量大,很多人贪图方便,不走斑马线,直接横穿绿化带过马路,里面的草坪遭殃了,我们已经换了好几次。”南湖花卉园艺工程公司负责该路段绿化养护的负责人伍泉荣说。上个周末,记者在公园、街头观察发现,袁银祥和伍泉荣所提及的情况的确存在。

  在市园林市政局相关负责人看来,不论对城市绿化的"大破坏”还是"小破坏”,一言以蔽之,还是行为人存在认识偏差和缺乏责任意识,"他们可能觉得外面的花草树木属于无主物,可以随便来,而不知这些属于公共财产,我们有享受它们的权利,也有保护它们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是种在自家的花草,我想他们肯定不会破坏了。”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园林市政局表示,一旦发现恶意破坏城市绿化行为,将严肃追查,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爱护绿化,发现人为破坏绿化,可拨打该局监督管理科举报电话82872183进行举报。

  相关链接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标签: 绿化;砍树;园林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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