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5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维护执法司法公平正义,日前,海宁市检察院会同海宁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加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在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连同《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所属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不起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金融安全、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不起诉案件由其他权属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各执法机关之间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不起诉案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机关。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并向检察机关、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和报送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检察机关或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关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有错误,应提出检察建议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通知)书,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答复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复议或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执法机关。
为确保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工作的无缝对接,《意见》还建立了不起诉与行政处罚高效衔接的3项配套制度,包括建立专门联络员制度、个案咨询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共享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据海宁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处罚也有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极少被不起诉人被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另外,由于这些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如果直接将其不起诉后释放、不给予任何行政处罚,显然有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意见》的出台恰好弥补了行刑衔接的薄弱环节,有利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规范了司法行为,真正实现了行政与刑事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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