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26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盛伟 通讯员 陈来 王晓虹)“东海无鱼”是因为过度捕捞,休渔期幼鱼得不到保护。而在内陆水域,电鱼、炸鱼、毒鱼等竭泽而渔的做法,则是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最大的杀手。
丽水以生态好闻名,近些年,当地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数据统计,近些年,涉及非法捕捞的案例逐年增加,仅今年就有四五十起。在以往,这类案件基本不涉及刑责,往往罚款了事。
近日,景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开了全省先河。
男子水库电鱼
因非法捕捞被刑拘
千峡湖水库离景宁城区不过四五里,为了保护生态,当地政府每年都要向水库投放各类鱼苗。除了鲤鱼、草鱼等常见鱼类,这里还出产价格较高的鳜鱼、白条等。因污染少、水质好,千峡湖水向来是垂钓爱好者的天堂。水库垂钓可以,但电鱼、炸鱼、毒鱼等则是明令禁止的。
不过,还是有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42岁的洪某是本地人,今年4月21日午夜12点多,洪某带着工具下水电鱼,被正在夜钓的人发现举报。
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时,洪某已经收获了鳜鱼6斤,其他各类杂鱼十多斤,按市价非法获利六七百元。涉嫌非法捕捞罪,洪某被刑拘,之后取保候审。
检察院建议
男子应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按照程序,洪某的案子随后移送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后认为,洪某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还涉及民事赔偿。
据了解,检察院设立的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职能包括行政执法违法监督、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执人员违法监督等。在本案中,民事行政检察科应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行政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补偿。
景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夏逸敏和检察官们审议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公共渔业资源造成损失而缴纳的赔偿款,应由渔政部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不得移作他用。而让犯罪嫌疑人购买鱼苗在捕捞地投放,是最直接有效的生态修复方式。
5月18日,景宁县检察院将此建议送达当地渔政部门,渔政认为建议合理随即执行。
洪某按照要求,购买了2000元的鱼苗,于5月19日上午,在检察官和渔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投进了千峡湖。
“我认为这是赎罪,是我破坏的生态,我认罚!”洪某说。
对非法捕捞如此处理
社会效果不错
对非法捕捞如此处理,在景宁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最先叫好的,是经常在水库钓鱼的垂钓爱好者。
62岁的韦朝礼是景宁县钓鱼协会会长,常年在千峡湖水库钓鱼。
他说,这些年随着生态越来越好,千峡湖水库里的鳜鱼、白条越来越多,个头也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的,是电鱼炸鱼毒鱼的人也多起来。
“不管是电还是毒,都会危及到水中的其他生物,甚至连鱼卵都无法存活。相比起来,毒鱼的危害更大。”作为垂钓爱好者,韦朝礼对非法捕捞的人恨得牙痒痒,“以前这些人被抓进去,最多罚点钱,很快又重操旧业。”
对于景宁检察院的处理方式,韦朝礼拍手叫好,“罚款未必能全部用于资源保护上,这种做法更直接更透明。”
“鉴于该做法社会效果良好,今后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将会推广。谁破坏生态,谁就要加倍修复。”夏逸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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