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丽水 正文
坚持导向 彰显公平 丽水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注重“接地气”
2016年06月07日 15:59:00 来源: 丽水日报 记者 林坤伟 通讯员 杨春旋

  浙江在线6月7日讯 日前,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对我市最先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草案进行一审。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了多项审议修改意见。

  随着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进入审议阶段,丽水地方立法工作迈向新的台阶。记者了解到,在经过相关程序后,计划明年上半年,该法规就能够在我市施行。

  地方性法规更多体现“丽水特色”

  这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丽水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是我市首部实体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对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丽水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共7章56条。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由市建设局牵头起草的条例草案结合了丽水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和停车管理等市容和环卫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

  过去我市在城市管理中遇到一些难题,由于没有针对性、具体化的法律依据,因此管理难见成效。而此次法规草案针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类规定。

  例如,在市容管理的章节中,法规草案就对我市常见的户外广告设置、占道经营管理、非道路停车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在住宅小区章节中,对道路绿地、停车、空调外机等作了相关规定。而在环境卫生管理的章节中,则对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公厕卫生、餐饮油烟处理等作了相关规定。另外,还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设定。

  广泛征求意见,彰显公平正义

  如何有效杜绝在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制化”?分组审议上,人大常委会委员针对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

  委员们表示,此次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总体涵盖到位,制定及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修改完善。

  在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着重提到,此次条例草案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制约限制较多,而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落实的规定略显不足。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防范权责不对等,并进行适当明细阐述,避免在地方立法中出现加强部门的权力,但却模糊部门职责的情况。”一位委员直言道。

  《丽水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将于9月下旬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付诸表决,通过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按照流程,顺利情况下,明年上半年,该地方性法规就能在我市顺利实施。

  而此次一审之后,条例草案将进行相应修改,并通过丽水人大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

  缘何首先聚焦市容与环境卫生

  在去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我市为何在市容与环境卫生领域首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说明。

  近年来,随着“六城联创”等活动的深入推进,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镇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尤其在户外广告、建筑和道路容貌、车辆停放、流动摊贩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规范解决。因此,结合当前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丽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解决日常城市管理工作中碰到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丽水城市管理法制化进程;同时,有利于巩固丽水创国卫成果,促进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让市民有一个更加美丽、整洁的居住生活环境,进而推进“美丽丽水”建设。

标签: 法规;丽水;导向 责任编辑: 冯一伦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