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近日,丽水市安委会针对来料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出台了《丽水市来料加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规定中明确了来料加工企业在管理、防火等方面的责任。
为促进我市来料加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来料加工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委会参照浙江省安委会《居住出租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小加工作坊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来料加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规定要求加工经纪人和有加工车间且有雇佣工人的来料加工承接户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作业过程中,加工经纪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分散在农户中的来料加工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和事故自救能力。
加工场所明确要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生产与储存或生产与非生产等不同使用功能部位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等进行防火(物理)分隔。
加工场所内应按规定配备完好有效的灭火器、火灾警报装置、疏散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严格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规范用火、用电和用气,严禁不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安全检查方面采用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双管齐下,加工经纪人和生产负责人应严格安全检查,每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规范操作、用火用电等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我们同时要求各地妇联、公安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对来料加工的安全检查,扎实推进来料加工安全的集中治理。”市安监局综合处副处长胡来福介绍,目前规定已全面印发至各来料加工企业,安监部门也将督促各企业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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