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8日讯今后各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的停车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而是由市场来决定。昨天,市物价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1月23日。
公立医院等四类场所停车费仍由政府定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定价目录》,宁波市物价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通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辖区内停车收费规定。
该《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瞩目的内容,是将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今后,有四类机动车停车服务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分别是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今后,或将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价格虽放开小区停车费仍不能任性涨
虽然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停车收费定价将放开,但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性涨价。《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应凭经营法人材料、停车场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准手续;现有停车场基本情况经确认无变更的,可继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需再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收费标准及免费停放时间,仍按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甬价费〔2014〕4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放开后,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车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有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未成立相应管理组织(含未委托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的住宅小区,有合同约定的可继续依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有合同约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时,应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如果你对停车费定价有什么看法,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1月23日,具体联系方式: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417室,邮编:315040,传真:89183933,E_mail:nb_jg@nbd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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