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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官用国际视野作出368万"天价"人身赔偿判决
2015年12月02日 09:17:13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浙江在线12月02日讯北京时间12月1日凌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人民币被正式纳入SDR(特别提款权的英文缩写),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开始了崭新的一页。其实,早在14年前,宁海海事法院就在一起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行使中国司法权,引用SDR标准,判决国外被告向中国受害者赔偿人民币368万元,这一数额为当时国内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约20倍,也大大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的标准。

  此案发生于1999年,宁波港务局一位引航员登上巴拿马籍货轮"春天商人”号执行任务,由于船上软梯突然断裂而摔落,导致终身截瘫。此后,他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春天商人”号船东,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759万元。经过审理,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2001年11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是当时国内在自然人受伤索赔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例。

  那么,海事法院当时究竟根据什么,作出这样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的呢。该案主审法官、现任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邬先江昨天回忆旧案,作了详细解释。当时,法院经过核算,按照涉外索赔案的标准,确认原告因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等为29万余元人民币,继续治疗费为168万余元,出院后的护理费24万元,因残疾不能继续工作的收入损失为136万余元。此外,法院还根据刚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确认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当时要求的索赔数额为759万元,被告提出,这个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而被告的索赔额高出近10倍。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是1992年制定的,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但从1992年到1999年,我国的物价指数发生了重大变化,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更为关键的是,此规定与1993年实施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相抵触,并不适用本案。《海商法》接轨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定海事赔偿标准应与船舶吨位相联系,"春天商人”号轮总吨位达7624吨,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额可达312.27万SDR(当时,1SDR约等于1.4美元),按照这一标准,海事法院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368万元人民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邬先江表示,这一人身赔偿案的判决,充分显示了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独立引用我国法律,保护我国公民合法利益的司法权威。

标签: 赔偿;天价;法官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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