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从明天开始,《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解决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群租问题,在我市有法可依了。
为防止"群租”,《若干规定》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违反这些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在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在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上述相关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若干规定》指出,居住房屋租赁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因此,五类房屋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的出租房属于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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