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3日讯今天上午,有人在朋友圈反映,江北来福士广场一写字楼的电梯发生故障,当时正是早上上班高峰期,有不少人被困在电梯里。
"当时大概8点50多,上班人不少,电梯里大概有10多人,刚上到2楼,电梯突然停了,随后又往下降,好在位置不高,太吓人了。”当事人余小姐告诉记者说。
电梯卡在了一楼和二楼之间不动了。"大约5分钟后,有工作人员过来把电梯门扒开了,然后把我们一个个接了下来。”余小姐说,类似的事情已不止一次了,在去年下半年也发生过一次。
记者联系了来福士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不是电梯故障,是超载导致电梯停止运行的。"不到5分钟,我们的管理人员就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理。”
不过,电梯超载一般会自动报警,电梯不会关门也不会运行,这次电梯为什么会在超载后仍然往上运行?
对此,物业管理人员表示:"这个问题我们也让维修单位在检查。”(记者佘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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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宁波的电梯安全有"法”管了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电梯的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层层落实责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其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助。
具体来说——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监、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有相应职责。
以往,厘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时往往发生扯皮推诿的情况,这次《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那,谁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办法明确——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协调确定。
对于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近年来,一些电梯生产企业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来解决维修保养人力不足的问题,往往成为影响电梯安全的"定时炸弹”。
此次《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对新装电梯承诺免费维护保养的,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得"打折”。
维保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并至少保存4年。
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30分钟内要赶到现场救援解困。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增加维保频次和项目。
此次被《办法》列入管理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以及改作公用的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
《办法》还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向会员企业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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