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 露天烧秸秆污染环境最高可罚款10万元
2016年05月29日 00:00:00
来源:
宁波日报
新华社杭州5月28日电(记者岳德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露天焚烧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条例》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标签:
污染环境;罚款;条例;露天焚烧秸秆;大气污染防治
责任编辑:
王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