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2日讯 听到法院最后判决自己胜诉,代加工汽车零配件的奉化企业主张先生长舒一口气。对方起诉索赔50万元的事终于可以放下了。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胜诉依靠的不是一般的证据,而是由奉化公证处出具的张先生与对方企业联系的QQ、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类电子证据。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张先生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加工合同,双方约定按时保质交货后付清货款,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一开始,双方业务进展顺利,交货付款都很及时,可后期因产品滞销、质量标准提高等原因,江苏方对张先生工厂生产的产品验货异常严格甚至远超合同约定,致使很多汽车零配件被退回。这时,对张先生而言多生产意味着多亏损,因此张先生多次通过QQ、微信与江苏方交涉,可对方始终要求张先生如期交货,没有协商可能,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停止交货。
这一停,麻烦事随即来了。没过多久,张先生收到了外地法院的传票。面对这笔不小的索赔,张先生觉得很无辜,请了律师准备应诉,可在收集资料时发现当初交涉的内容大多在QQ、微信中。如果在举证阶段无法提供证据,处境会很不利,可张先生也不能天天抱着手机出示证据,况且手机数据具有易篡改、不稳定性等特点。
经人介绍,张先生来到奉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通过拍照、摄像、打印等方式,为张先生固定数据,这些电子证据就是张先生最后官司胜诉的重要筹码。
应时而生
电子证据进入“证据家族”
如今,电子证据在我国司法领域已不是“新鲜事物”了。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体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电子证据的形式。
电子证据广泛应用到民事诉讼领域始于2012年。那时候,随着互联网兴起、各类电子产品盛行和无线通信日趋发达,人们谈生意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有时为了方便甚至通过QQ、微信聊天就定下了,一旦日后发生商业纠纷,这些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就变成了双方贸易协定的唯一证据。正是这一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把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作出规定,从此电子证据在证据家族中有了“户口”。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继承认了电子证据“户口”的合法性。从此,电子证据从司法领域的新事物变成了法官们眼中的“熟客”。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提供的一组数据也证实了近年来电子证据骤增的事实。全市11家公证处办理的电子证据公证件数分别是:2013年728件,2014年917件,同比增长26%;2015年1175件,同比增长28.1%;预计今年仍然保持25%以上的增长。
去年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而电子证据则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样,电子证据这种形式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电子证据客观真实
作用不容小觑
去年,宁波一家生产木头像框的企业业务员,发现义乌小商品市场有个摊位在销售侵犯自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的塑料相框,就以消费者身份与对方电话、QQ联系,向摊贩订购了一批被侵权的塑料相框,并让公证处从电话、QQ联系,到订货、物流、付款全过程予以了公证。当宁波企业拿着电子证据到义乌法院起诉时,对方知道必输,最后双方以庭外调解方式结案,宁波企业获得了赔偿。
这是电子证据客观真实性特征的一次很好展现。永欣公证处主任胡海波说,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所以,电子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去年3月,沈先生在市区某游泳馆游泳,玩得兴起,从池边做了一个跳跃入水的动作,不慎受到严重伤害。去年5月,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游泳馆安全防卫、提示不到位,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了8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游泳馆认为主要责任在沈先生自己,他们馆里“禁止跳水”的提示是明显的,最多只能出于人道捐助10万元。庭审后,沈先生托朋友去该馆现场查看,发现“禁止跳水”提示确实已经到处都是了。律师告诉沈先生,要证明这些提示是事后新加的,沈先生必须拿出证据———事发前现场的照片来。无奈之下,沈先生通过微信向朋友圈求助。幸运的是,居然真有一位朋友的朋友提供了一张沈先生出事前该游泳馆现场布置的照片,那时并没有“禁止跳水”的提示。公证处对事发前后的照片资料予以了保全公证。当这一份电子证据出现在随后的庭审现场时,游泳馆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赔偿80万元。
我们都知道,电子数据有一个弱点:容易遭到病毒、黑客侵袭,也容易被当事人伪造、篡改、损毁。那么,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吗?这肯定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
胡海波告诉记者,电子数据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也就是说,公证处公证的是电子数据提取、收存、固定的这个过程,而不是数据本身。如果这个经公证后的电子数据被篡改过,那么在法庭上很容易被推翻。因此,造假后的电子数据被拿来公证的情况很少出现。
丢失情况常有出现
电子证据应实时保存
宁波是一个经济外向度很高的城市。有数据显示,作为全国十大外贸名城,目前宁波外贸产业关联度在60%以上,拥有2万多家外贸进出口企业。其中,90%以上外贸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宁波开展电商活动的外贸企业数量占到全国外贸网商总数的近10%,领先全国同类城市。由于外贸活动大多借助电子邮件、网络聊天或其他网络平台来进行,一旦发生商业纠纷,对电子证据的需求就会显得十分急迫。
“现实中电子数据丢失情况也常有出现。”胡海波梳理了一下常见的电子数据丢失情况,主要有:服务器存储空间存满,自动更新;人为误删、误操作;电子数据存储设备损坏、遗失;遭遇病毒;拷贝过程中出现毁损。
“电子证据和物证一样,一旦损毁,很难恢复,所以电子数据保存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松。”胡海波提醒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定期对有用的电子数据进行备份;要注重存储介质保管,防止不当操作;可以选择第三方(如公证云)保管关键性的电子数据;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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