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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出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6年08月30日 18:37:00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陈飞 通讯员 郑怡

  浙江在线8月30日讯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的条款之一,有望使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走出以往“先开发后保护”“先建设后治理”的怪圈。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气候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可有效减少化石能源带来的污染,大力提升对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潜力与社会效益。然而,气候资源同时又具有脆弱性和敏感性,一旦开发利用不当,极易遭到破坏且难以修复,致使生态环境恶化。

  近年来,我市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利用气候资源多样性的优势,大力发展名、优、特设施农业;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始起步,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在一些领域得到应用;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成效明显,带动了渔业、旅游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日益加大。这几年,宁波高温、台风、洪涝等极端气候灾害频发,生态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在一些城镇、工业园区等规划和建设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使有的项目建成后影响了气候、破坏了生态。

  2012年,《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项目库。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法工委,市法制办和市气象局组成立法调研组,连续三年滚动调研,从法律、气象、行政管理等专业,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等不同角度,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了充分调查和论证。该《条例(草案)》此次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交今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以资源环境受保护为前提。《条例(草案)》既规范和鼓励对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活动,又规定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部分项目立项之前要听取公众意见、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等保护气候资源的条款,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统筹兼顾,实行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并重,当二者出现矛盾时,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市气象局局长周福表示。

标签: 气候;资源;开发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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