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5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段琼蕾)试用期内企业不用任何理由就可让员工走人吗?年休假是否具有强制性呢?......
12月2日下午,在第二届中国宁波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2016年宁波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评析对企业用工进行风险提示,同时还新增由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撰写的律师点评,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防范。
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宁波劳动争议案件总量达15万件,涉及劳动者25万人。目前宁波市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方面,上述类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五成以上,九成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营企业中。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李某2016年2月17日成功应聘某橱柜公司市场营销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为市场营销。
入职不久,李某与部门经理因琐事发生口角。2016年5月16日,橱柜公司向李某出具《关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你工作态度一般,与同事关系不融洽,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仲裁委裁决橱柜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只有当用人单位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解除。
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简章等招聘文书中向劳动者明示录用条件,并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入职时要求员工签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若干情形确认书》等,或者对报刊、网站发布、现场张贴的招聘广告进行保全。
另外,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对劳动者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考核,得出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结论,进而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同样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带薪年休假
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案例】
2009年5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31日。
2016年7月7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风险提示】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大多数企业均能遵照执行,妥善安排职工有序享受年休假待遇。然而至今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年休假只针对国家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此仲裁部门重申,年休假制度对所有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强制性适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要,结合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如无法安排的,则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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