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1日宁波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孙一) 陈小姐花了8600元买了两只宠物猫,付款收货后发现小猫不健康,协商退货未果后,她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并向对方索赔各项损失5000元。近日,鄞州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购买宠物的买卖合同案件。
宁波的陈小姐在2016年4月,看到微信朋友圈里一条出售小猫的消息,遂与卖家徐先生取得了联系。陈小姐看中了两只英国短毛猫,双方经协商以共计8600元的价格成交。
收到货后,陈小姐发现这两只猫均有流眼泪、流鼻涕现象,还有猫癣并伴有耳螨。她当即通过微信要求退货。双方协商后无果,陈小姐于2016年5月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8600元,并赔偿饲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确实是之前照片中的两只英国短毛猫,而且当时双方约定过如猫患有“猫瘟”、“猫细水”、“猫腹水”的情况可以退货。其他情况则不在退货范围内。且当天由于需要空运,猫要经过检疫而未给猫喂食,并由于温差问题而致猫出现萎靡症状属于正常情况。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确认已收取的两只猫均无约定的病况,故不支持原告要求。但由于原告收到的两只猫与之前双方确认的相比,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为此也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故可适当做减价处理,减价的幅度酌情确定为3000元。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价款300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环境纷繁复杂,商品和服务基本内容、信息、规格等信息都是卖方提供的,买方很难在线进行验证。在购买过程中,如果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就容易发生一系列的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是活物,就要尤其注意活物的生命体征和健康状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是在合同成立前进行风险明示,这样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就算遇到问题,也可以积极寻求解决,也为日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留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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