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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如果陈某不逃逸,就不构罪了。”2月2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后,法官这样感叹。
陈某今年43岁。在2015年10月9日晚上,陈某驾驶车辆途经温江线温峤镇江厦村路段时,追尾一辆电动三轮车,导致三轮车失控后又碰撞一辆助力车,造成助力车驾驶员陈某某等人受伤。陈某因害怕被追究责任,逃离了现场。
后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之后,陈某共赔偿给陈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因交通肇事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近两成司机趁着夜色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官称,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是,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的司机并不少。2015年,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交通肇事案共有116起,其中逃逸的有21起,占了近两成,这些逃逸案件,大多数发生在晚上。21起逃逸事件中,饮酒后驾车的有2起,醉驾的也有2起。而116起交通肇事案中,涉及酒驾、醉驾的共有18起。
还有一起案件中,丈夫肇事后,找妻子来顶替。最后,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妻子也因包庇罪被判刑。
一念之间的逃避不逃避,结果大不同
法官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两种逃避行为,均会造成严重后果。
2015年4月26日晚上,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路段,卢某驾驶货车碰撞了王某,导致王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卢某没有立即保护现场,王某又被后车碾压致死。
交警到后,卢某隐瞒自己的肇事人身份,离开了现场。最后,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法官称,如果卢某不逃逸,他的量刑区间为3年内有期徒刑。
2014年6月23日晚上,林某无证驾驶车辆碰撞何某驾驶的助力车,导致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将何某送到医院,但没有及时报警。之后,林某为了筹集救助资金离开医院,因为害怕后果严重,没有及时投案,时隔4个月后才自首。
最后,法院认定林某逃逸。
2014年12月29日晚,颜某开车撞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伤者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颜某因逃逸被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在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机江某驾驶未年审车辆肇事,致1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江某驾驶车辆至离现场207米处停车,后走路回到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赶至现场的民警供述涉案事实。
江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逃逸。最后,其被适用缓刑。
肇事逃逸,加重处罚
"《刑法》规定,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称,一是为了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能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理赔方面,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可对商业险拒绝赔偿。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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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方面,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未逃逸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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