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5日讯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日前下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此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招标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在市级设立机构至少满1年。
“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作为质押。质押品的价值数额为中标金额的120%。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时,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中标金额120%的担保函。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6月2日,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局长卢修贤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国库、市财政局相关账户。款项划回后,存款证明、担保函自动失效,质押品相应解冻。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银行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财政资金存放竞标资格: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有不正当投标行为;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品或担保函;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或相关财政专户;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据了解,政府性资金存放历来是各家银行争抢的“大蛋糕”,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输送行为,我市此前已出台相关办法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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