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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范畴
2016年08月25日 13:17:00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 章浩

  浙江在线8月25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今年9月5日,是《慈善法》确定的首个“中华慈善日”。

  《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发布求助等问题。昨天,市慈善总会为市民梳理了其中几个大家发出求助或向社会献爱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中就有备受关注的“规范互联网募捐”这条。

  个人发布求助、众筹不属于慈善募捐范畴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简单点说,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随意发起公开募捐,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个人求助还是可以的。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为自己或者近亲属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本质上这是“利己”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所以也不在《慈善法》的规范之内。

  那么,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根据《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互联网募捐要在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互联网募捐是当前发展很快的新型募捐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起募捐的既有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也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以及其他“草根组织”,甚至还有个人。

  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难以辨别真伪,导致大量虚假、失真甚至诈骗信息混杂其中。对此,《慈善法》有了统一规定。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具体来说,首先,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慈善组织,并且只能是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其次,慈善组织进行互联网募捐的平台必须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目前,在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慈善信息平台主要有腾讯公益平台、新浪微公益平台、阿里巴巴公益平台和蚂蚁金服公益平台等。

  同时,慈善组织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发布募捐信息,但要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验证义务。上述信息平台作为发布互联网募捐的重要载体,要严把入口关,对利用该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确保慈善组织真实合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履行慈善法规定的验证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标签: 慈善;募捐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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