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浙江新开局-2016浙江两会
共享荣光-浙江在线新闻中心2015年终盘点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温州一车间主任受利诱 泄露商业秘密损失近700万
2015年12月08日 10:03:00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谢树华

  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鹿城区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谢某、宋某出庭受审。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一共有13名证人,除了一人因年迈居住在外地行动不便、另一人因出国无法到庭外,其余11名证人均出庭作证。

  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继续审理此案,并将择期作出宣判。

  车间主任受利诱,泄露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

  2007年至2008年间,43岁的台州人谢某认识了44岁的苍南人宋某。宋某当时在温州某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担任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谢某认识宋某之后,多次与宋某相谈并以利益相引诱,要从宋某处获取宋某所在公司的微孔过滤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及制造工艺。宋某经不住诱惑,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谢某。

  谢某获得这项技术后,于2008年5月在苏州成立一家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宋某所在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宋某所在公司损失巨大。

  经司法鉴定,谢某公司生产的这种过滤管及所涉及的生产技术,与宋某所在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和所涉技术构成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包括产品质量控制、制造工艺等4个方面。

  这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宋某所在的公司因为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686万元。

  案发后,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人申请警方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审判长,为证明本案取证合法,我们申请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法庭进入质证环节,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胡警官是侦破该案件的办案民警之一,作证前,他当庭签署了一份如实作证宣誓书。

  胡警官说,为了侦破此案,他和同事一起前往苏州,联合苏州当地警方,带着专家证人一起到被告人谢某创办的公司,在说明身份、出示证件和相关材料后,他和鉴定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取证。取证完毕后,他们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交由被告人谢某签字确认。

  在公诉人向侦查人员询问之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被告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昨天下午,公诉机关还申请作出评估报告的会计师、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等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庭审现场,谢某否认了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称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并非从受害的温州企业获取。

  法官告诉你

  被告人向证人发问避免证人受指供可能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侦查人员、专家证人、鉴定人、普通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属于"直接言词证据”,法官直接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被告人还可以向证人发问,双方直接"交锋”,避免了证人受指供、诱供的可能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除了公诉机关可以申请证人作证,辩方也可以申请证人作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参与法庭调查,强化了审判法官的作用,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记者谢树华通讯员鹿轩)

标签: 商业秘密;泄露 责任编辑: 吴盈秋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相关阅读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