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就"一广告公司状告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案作出一审判决: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违法。
此前,当事广告公司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办事窗口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公司人员跑了数月还未见审批结果,于是将该局告上法院。
去年12月收到申请,今年7月送达决定
法院:这属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法院查明事实,薛先生在市区开了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准备租用市区一家酒店外墙设置户外广告。去年9月,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向该局报送户外广告设计方案,之后参加了2014年第三季度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市级联审。
去年12月12日,薛先生以公司名义向该局办事窗口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收到《行政审批服务承诺通知书》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薛先生等了数月,该局对此事仍没有一个"许”或"不许”的明确答复。
法院审理认为,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另外,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在去年12月12日收到原告广告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直到今年7月23日,也就是此案庭审当日才向该公司送达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属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
规划部门参会了,还要再征求"规划”意见
法院:此做法背离市级联审制度初衷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联审机制的通知》(温城法发[2014]74号文件)中关于每季末月15日前上报的各区局、分局完成的《布点方案》,于次季的第一个月内进行联合审查的规定,明显会使部分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申请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与法不符。该规定,不能作为鹿城区城管局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
另外,法院还认为,温州市政府建立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市级联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供便民、优质的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但在市级联审的实践操作中,有温州市规划局参加的市级联审会议通过的《布点方案》,对原告广告公司报送的设计方案出具的联审意见却是:"拟同意通过联审,行政审批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在规划部门参会的情况下需再次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与温州市政府建立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市级联审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据此,鹿城法院判决:确认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广告公司在2014年12月12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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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办违反法定程序鹿城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
两人被处理
该起户外广告审批久拖不办一事,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分。
今年9月16日,市纪委、监察局在"清廉温州”网站通报了8起"破两难、纠四不”典型案例,涉及相关人员工作失职、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问题。其中一起,便是该起鹿城区城管局户外广告审批久拖不办一事的处理情况:
2014年12月,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在收到某广告公司户外广告审批申请后,没有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也没有向其阐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和补正救济途径,久拖不办,违反法定程序。
2015年8月14日,鹿城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罗哲文书面效能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副局长郑向远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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