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刚出生12天的女婴,多次遭亲生母亲吕某摔打在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经鉴定在案发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昨天,瓯海区检察院向瓯海法院提出申请,对该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当事人吕某予以强制医疗。
吕某,1991年出生,来自重庆。吕某的同居男友叶某,今年40来岁,两人在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一地下车库当看管员,平日就居住在地下车库。去年3月12日,吕某产下一名女婴。
女婴出生后,叶某发现吕某有摔打女儿的行为。去年3月23日晚上,女儿出生仅12天,悲剧发生了。当天晚上10时多,吕某称,觉得地下车库的房间里有煤气味,想要出去透透气。叶某不让吕某带着女儿出去,两人发生口角。僵持了十多分钟后,吕某说,与其让女儿在这么呛的环境下痛苦,还不如摔死女儿让她早点解脱。吕某抱着女婴执意往外走,并不让叶某靠近。趁叶某不备,吕某用力地将怀中的女儿朝地上摔打四五次,直到女婴没有哭声为止。叶某阻拦不及,只得报警求助,但为时已晚。
女婴后来被送往医院,次日凌晨2时,医生宣布女婴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月24日,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认为,吕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但接下来鉴定结果发现,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经瓯海区检察院查明,吕某在此之前曾有过一次摔打女儿的行为。叶某在吕某怀孕5个月期间得知其患有精神病,且病情较为严重,发病时经常幻想有人要谋害她。
吕某此次实施杀人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去年4月3日,吕某被释放,收治于我市一家精神病医院。但吕某的家属因家境贫穷,无力承担其治疗费用。
瓯海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结合吕某父母、主治医师的证言及相关报告,吕某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避免其再度肇事肇祸,故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新刑诉法颁布至今,瓯海区检察院已收到6起强制医疗案件,其中多数为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精神病患者案发时状态不稳定,很容易对他人产生较为严重的损害,其实除了刑法方面的规定外,政府是有行政方面预防处置措施的。”检察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申请强制医疗后,政府部门可以为吕某的医疗费用买单。
检察官告诉你
发现疑似精神病患应及时报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公民或单位在发现实施肇事肇祸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报警,由民警将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送往指定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公安机关在送治的同时,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报经法院审理后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凭借法院出具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交付指定医院收治医疗。被法院审理后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收治医院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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