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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联手实施“木马盗宝” 窃走淘宝卖家15万余元
2016年01月15日 10:01:59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黄云峰

  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编写木马程序,避开防火墙,盗取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财。这个"木马盗宝”团伙成员都很聪明,但聪明劲却用错了地方。昨天,瑞安市人民法院就"木马盗宝”案进行一审开庭,团伙中3人被控盗窃罪,1人被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四人盯上支付宝联手盗窃15余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孟某为实施支付宝盗窃,委托吕某编写、完善、修改一套具有控制、拦截、盗取计算机数据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并将360浏览器的跳转功能"整合”到该木马程序内。

  同年11月上旬,孟某雇佣庄某,负责"拉单”。庄某以购买商品退款为名,与卖家联络时,将木马程序植入对方计算机内,然后孟某在后台操作,盗取被害人淘宝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最后将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通过转账进行转移。

  为使木马程序能避开360软件的安全保护措施,从而窃取支付宝密码,通过吕某介绍,孟某委托姜某操作360软件开放平台的安全认证。

  同年12月底,孟某"失联”,吕某、庄某决定"单干”,吕某将木马程序后台租给庄某使用,并传授操作方法。其间,吕某非法获利8600元。

  姜某帮助孟某、庄某,对木马程序通过360软件开放平台的安全认证,共计3次获利6799元。

  截至案发,庄某等人利用木马程序窃取各淘宝卖家支付宝账户内的财物,共计15万余元。其中,孟某盗窃金额为8.6万余元。

  游戏赌博急需钱网上寻找"合伙人”

  孟某,27岁,辽宁籍男子。因为玩游戏、赌博需要钱,他在网络上寻找能够窃取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木马程序。后来,在网上与吕某取得联系。

  吕某明知孟某是想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盗窃,但为了高额报酬,仍接受孟的委托,帮孟攻克技术上的"难关”。除了"技术顾问”,还要有"生意订单”,于是孟某雇佣庄某负责"拉单”。

  法庭上,孟某对指控罪名没意见,但对涉案金额金额有异议:"其实,最后我只分到几千块钱,我觉得钱少又辛苦,风险又高,所以后来选择了退出。”他解释了自己"失联”的原因。

  公诉人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盗窃的金额,孟某存在避重就轻,根据有关证据足以认定指控的涉案金额。至于他们是雇佣还是合作,不影响孟某的定罪量刑。

  先被雇佣后单干非法占有数额大

  庄某,34岁,泰顺籍男子,他是通过网络被孟某雇佣。"我以为是酬薪一两百元的网站兼职,后来才发现是犯罪,可直到孟某失联,他也没有付过我工资,”庄某说。

  2014年12月底,庄某与吕某"单干”后,窃取淘宝卖家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财近7万元。包括前期与孟某的共同盗窃,庄某共计盗窃15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庄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某,30岁,福建籍男子;姜某,29岁,辽宁籍男子,两人原是IT界人士。姜某交代,他一共给木马程序认证了3次,认证后就会通过360杀毒软件的截杀。"虽然‘赚’了6000多元,却让自己进了监狱,我非常后悔……”

  公诉人认为,吕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违法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瑞安法院昨天未作当庭宣判。

标签: 盗窃 责任编辑: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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