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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闹扔笔伤了同学眼 七年后仍被追诉责任
2016年03月02日 15:09:39 来源: 温州日报 记者 缪眎眎 通讯员 鹿轩

  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这本是同学之间的嬉戏打闹,却变成一桩七年未了的悲剧——男生拿起圆珠笔丢向后排女生,不料恰巧扔中女生左眼并致残。七年前发生在课堂上的这起意外,于昨日有了新进展。鹿城法院一审认定男生小朱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而受伤的女生小林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小林和小朱是温州某中学的同班同学,意外发生时两人还只有15岁。2008年6月23日,教室内正在上英语复习课,前排小朱转身靠在后排小林和同桌小陈的桌子上,小林和小陈提醒小朱未果,便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这一举动惹火了小朱,小朱一回头把手上的圆珠笔扔向小林,没想到正好击中了小林的左眼。

  老师和同学立即把小林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林的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屈光不正。虽然当天进行了手术,但直至出院,小林的左眼视力仍未恢复,后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小朱父母支付了1.5万元的医疗费。因索赔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8日,小林将小朱及其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2010年3月31日,小朱父母、学校愿意再支付小林2.4万元医疗费并达成调解协议,小林撤了诉。

  多年后,辗转过各大医院,小林的左眼视力未见好转。前年11月19日,小林父亲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林的左眼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评定,结果鉴定机构认为小林系外伤致使左眼球萎缩,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之后,小林父母多次找到小朱父母、学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去年8月17日,小林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小朱、小朱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70.69万余元。

  庭审中,小朱一方提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催促当事人及早行使其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为设置门槛将当事人的诉求拒之门外。结合本案,小林作为受害人,当时调解的是产生在2009年3月之前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未予处理。而且多年来小林四处求医,经过二次鉴定,伤势较之前有所恶化,所以不存在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事发时虽然小朱未满18周岁,但是应当知道将笔扔向小林可能导致其受伤,而他向小林丢笔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小林受伤,应当承担50%的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学生尚在授课教师的管控范围内,相对于课间学校应负有更为严格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而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虽然小林是受害人,但是基于她在小朱的衣服上画线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承担20%的责任。至于小林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朱赔偿14.99万余元,学校赔偿10.55万余元。

  法官提醒,同学之间嬉戏打闹常有,但是一定要注意把握"度”,尤其是不要随手扔锐器,避免同类惨剧的发生。

标签: 追责;嬉闹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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