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31日讯 温州危旧住房如何治理改造?昨天,温州市政府官网发布《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我市危旧房治理的改造方式、资金筹集、审批程序、制度建设等方面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指出针对成片危房、单独危房将采取成片改造、维修加固、回购处置、原址重建等解危方式。
拒不治理
将被采取强制措施
《细则》要求全市对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丙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旧住房),计划在2016年底治理改造完成率达60%以上,2017年底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细则》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均是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做好“解危”工作。如责任主体拒不治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任主体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四种方式
为危旧住房解危
根据《细则》,危房治理以成片改造为主,单独改造为辅。针对成片危旧住房将采取项目包装的成片改造方式,主要根据业主意愿进行回购处置或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成片改造。
另外对于单独的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房屋的实际情况分以下三种类型,采取维修加固、回购处置、原址重建等方式处置,其中回购处置是一种新方式。
1. 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及时腾空停用,落实专人巡查,实行特别重点监管,采取回购处置、原址重建两种解危方式。其中回购处置以“等价置换”为原则,鼓励危旧住房所有人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
2. 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处理使用的C类危房(因处理使用经济上不可行而建议整体拆除除外)。落实专人巡查,实行重点监管,采取加固维修方式解危。并要求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方案需经属地政府组织评审通过,维修加固完成后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3. I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
此外,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城镇危旧住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请解危
需提交改造方案
危房的安全责任人(单户业主或单栋房屋所有人)向房管部门提出治理改造申请时,需书面提交治理改造方案,包括治理方式、施工图纸、资金测算及来源等内容。
其中申请加固治理处置的,应将维修加固方案提交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报县(市)解危办审批。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将相应材料报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而对原址重建项目,城乡规划、城管与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危旧住房原址重建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制订。
危房改造
将设专项资金
《细则》指出,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资金将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我市将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鉴定、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治理改造工作经费以及对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等的补助。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一般由单个业主或相关业主按产权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危旧住房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在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实际费用20%的额度内出资补助。如因他人原因造成住宅房屋结构损坏、出现险情的,由造成险情的责任方承担。
治理改造
可享一定政策优惠
《细则》中提出,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费用,各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补助。
经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如果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唯一住宅的,房屋所有人搬迁腾空后可视为无房户予以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危房治理改造可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建立健全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温州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
《细则》要求一是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制度。二是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要求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排查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设立房屋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有效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要求对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四是推行住房保险制度试点,由市政府牵头各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温州地方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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