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7日讯 记者从机场及海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五种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市民今后出国可别乱买。
对出入境携带物品进行限制的5种情况分别为: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记者了解到,海关“新政”明确,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以及有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情形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据悉,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暂存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暂存”不是被“扣留”。对于海关暂不予放行物品,市民可做以下几种处理: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或办理退运手续;或放弃物品,让海关按规定对其处理。海关总署公告明确,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且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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