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9日讯 昨天上午,《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温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魏滨对《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有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温州市民政局副局长倪忠礼就记者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据了解,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是为了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早在2011年国家尚未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时,我市已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2014年我市作为全国“救急难”试点单位,率先实施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在“十二五”期间,我市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从743万元增长到7361万元,资金支出增长10倍,救助人次也从1.12万人次增长到7.96万人次,增长率达608%。
而此次发布的《温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不是对原办法的修订,而是重新制定,并重点突出“应救尽救、救助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公正”的原则,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根据新《办法》标准,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扩大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包括温州市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此外,新《办法》还提高了救助的精准度、创新了审批程序、拓展了救助方式、明确了救助标准、提出了主动发现的新要求等。具体可登录温州民政网或关注温州民政(wenzhoumz)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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