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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价酒灌入回收瓶变身名酒 温州3人获刑
2016年12月22日 10:37:45 来源: 温州都市报 记者 黄云峰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已然成为温州婚宴喜庆的标配用酒,市场巨大,有人就此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自行生产、销售假酒向人推销。更令人咋舌的是,竟然还有人明知是假酒却贪便宜买下给女儿摆婚宴酒,进而又开始倒卖假酒获利。

  12月20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起制售假茅台、假五粮液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买假酒给女儿办婚宴 

  发现“商机”走上“售假路”

  被告人李某,永嘉籍妇女,现年49岁。

  2010年,李某为女儿筹办婚礼时,贾某主动向她推销白酒,贾某声称他那有“便宜的高档白酒”,“茅台、五粮液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东西也不错。”

  贾某给李某的“五粮液”,每瓶价格仅150元。李某在明知假酒的情况下,贪图便宜还是向贾某购买了23瓶“五粮液”,给女儿举办婚宴。

  而且,李某还从中发现“商机”,陆续从贾某处购进假茅台、假五粮液,拿到市场上销售赚取差价。

  没有好生计“重操旧业”

  购买廉价白酒灌装成名酒谋利

  贾某的“便宜的高档白酒”哪来的?经调查,原来这些都出自贾某之手。

  贾某,瓯海籍男子,现年53岁。他是做假冒高档酒的老手,多年前因制售假冒酒,被市监部门处罚过。但因为没有好的生计,近年来他又“重操旧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贾某在瓯海瞿溪一带租了仓库,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瓶盖、商标、防伪标码、包装盒等材料。酒瓶,贾某则从多名废品回收人员处,以每个2元至3元的价格购入,其他包装材料则是从苍南人孙某处购买。然后再从市面上买“尖庄”牌等廉价白酒,灌装到酒瓶里,最后再用专门购置的瓶盖子、包装袋、瓶口胶套、胶带等封装,贴上商标出售。

  警方现场查获2000多瓶假酒 

  至案发时制假者已售假百万元

  据查明事实,贾某生产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并销售给李某等人。李某在永嘉上塘等地,再将假酒销售给他人,并从中牟利。

  另查明,2010年以来,孙某在苍南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瓶盖、瓶口胶套、商标、防伪标码、包装盒、纸板箱等包装材料,销售给贾某等人,并从中牟利。

  今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在贾某的制假窝点及其所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假冒的贵州茅台白酒2106瓶、五粮液白酒402瓶及尖庄牌白酒96瓶、酒瓶盖、包装盒等生产材料。

  经鉴定,查获的2106瓶贵州茅台白酒、402瓶五粮液牌白酒,均为假冒白酒。经比对,涉案的假酒包装材料中的商标标识与正宗“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在字体、文字排列、字母大小写、颜色等处均一致,二者在视觉上基本相同,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经查,贾某生产、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的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11万余元;李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的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孙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包装材料的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还交代:“我每卖出1万元的酒,他(贾某)会给我2000元的好处费”。

  制售假酒“以次充好” 

  制假的售假的通通获刑

  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在生产加工并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达到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孙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据此,瓯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孙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标签: 售假;伪劣产品;假酒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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