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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责任?丽水一老人公交车上撞扶手一个月后离奇去世
2015年11月05日 19:28:20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老人撞上铁扶手的瞬间 

  浙江在线杭州11月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木易 编辑/汪江军)公交车上,司机一个急刹车,丽水67岁的张大伯腹部不慎撞上铁扶手;一个月后,张大伯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

  哀痛之余,张大伯家属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家人认为,张大伯平时身体没问题,正是这次碰撞导致了张大伯的死亡。这起离奇的案件日前也在丽水松阳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最终赔偿张大伯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

  公交司机一脚刹车让大伯撞上铁扶手

  一个月后突然死亡

  去年11月27日,丽水67岁的张大伯乘坐松阳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沿该县西屏街道太保殿岭脚路段行驶。9点30分左右,路段突发状况,公交司机猛踩了一脚刹车。

  张大伯没有心理准备,人从座位上摔了出去,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铁质扶手。

  司机看到有人倒地,赶紧过来询问,张大伯摆摆手说自己没什么事,随后下了车。

  不过当天下午,张大伯感觉自己有点"不对劲”了,"会不会是上午撞了扶手的缘故?”张大伯来到公交公司,把上午受伤的情况说了,并要求对方赔偿。

  公交公司看过现场老人受伤的视频后,也和张大伯达成了协议,赔偿了张大爷50元医疗费。

  随后,张大伯来到药店买了外伤药,但涂抹了几天不见好转。12月3日,张大伯来到医院检查,当医生说要做个胸透检查时,张大伯拒绝了。

  接下去的几天里,张大伯的病情一直没见好转;12月25日,张大伯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自从那次受伤后,张大伯一直还在治疗,超额的医疗费还需要赔偿。于是,公交公司再次和周阿姨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伯医疗费462.97元。

  让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周阿姨去公交公司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2月26日,张大伯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

  这下子事情从原本的医疗费赔偿变成了死亡赔偿,双方沟通无果之下,张大伯的家人到法院起诉松阳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因张大伯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

  谁该为张大伯的死亡负责?

  鉴定结果成法院裁判依据

  庭审过程中,张大伯的家属认为,张大伯平时身体不错,正是因为乘坐了公交公司的车辆,在车辆急刹车时受伤导致了他胃穿孔,引起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

  公交公司认为,张大伯本身身体条件欠佳,而且有精神病史。更何况,张大伯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死亡,从临床医学角度,胃破裂会有腹部剧痛等相关临床症状,张大伯未能及时治疗,而且在病历中拒绝胸透,存在较大过错。

  公交公司还认为,张大伯是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乘坐的时候没有规范乘坐,是侧坐的,对事故造成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公安部门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病理诊断,鉴定认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鉴定所认为,虽然张大伯生前有心脏肥大、冠状动脉硬化等问题,但鉴定认为和其死亡原因没有直接关系。

  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后认为,公交车上的剧烈碰撞可以让张大伯的破裂损伤形成。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亲属张大伯乘坐被告经营的公共汽车,与被告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鉴于死者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原告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伯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3105元。

标签: 公交;撞上;死亡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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