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3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方力)公办学校教师能否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公办医院的医护人员流动到民办医院,能否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针对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日前,我省出台《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一位民办学校校长曾抱怨,以前,有些公办学校的教师不愿意进入民办学校,而一些公办学校对人员外流也有严格限制,有诸多手续。而且一些公办教师舍不得事业编制,也不愿离开公办学校。这些直接制约了社会办学发展。
《通知》规定,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办学校、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其实,关于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的“两民机构”社保问题,我省早在2013年就有明确的规定。2013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省政府还出台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这两份文件为我省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打开了政策的口子。由于当时国家层面还没有开始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所以这个政策还无法真正落地。
去年起,根据国家政策,我省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建立后,为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公办学校教师或者公办医院医务人员到民办学校、医院工作后,如果想重新回去工作,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对“两民机构”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后如果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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