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50万元以上奖金。
举报是发现贪官、惩治腐败的一把“利剑”。有资料显示: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人民群众从来不缺乏举报热情。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开通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被“打爆”,举报网站也因访问量过大而出现瘫痪。有关专业人士早就提出,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作用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
保护举报人就是擦亮“反腐利剑”。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不仅直接让举报者权益受损,也会挫伤举报群体与举报潜在群体的积极性,这无疑会让举报这把“反腐利剑”生锈钝化。更加有力地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权益的安全,既是增添新常态下反腐工作的“内生动力”,又是在强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人民监督;既可以涵养举报的正义力量,又能够加强公民切实行使监督权力的责任自觉。
奖励举报人为反腐注入“薪动力”。对于举报者尤其是潜在的被打击报复的举报者来讲,受到严格周密的保护是“雪中送炭”,让其免于被打击报复;对于众多的举报者而言,获得奖励则是“锦上添花”,是对有效举报的一种认同与褒奖,有利于让举报行为成为一种价值追求与责任担当,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反腐工作之中,进而,让人民监督与群众举报更有力、更负责、更有针对性。
“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见效。”该若干规定具体细致,对举报人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具体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具体化,对保密措施具体化,对举报人的奖励具体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落实力,关键之一在于其具体化与可操作性,只要依规行事,“把规矩挺在前面”,就能够构筑起举报人权益的“防护墙”,并且是“铜墙铁壁”,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举报人被伤害,最有力地保护举报人与举报行为。
这项规定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反腐生态”意义深远。“反腐生态”的维护与修复,需要制度浇灌,需要“正义补给”。让举报者受保护、获奖励,是对正义行为实实在在的肯定与鼓励,可以更好地汇聚社会的正义力量,挖掘社会的反腐潜能,改善社会的反腐环境,营造良好的“反腐生态”,让反腐成为社会共识与公民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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