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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明确信访事项 缩短办理期限
2016年05月27日 04:43:00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廖小清

  浙江在线5月27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 夏学志) 5月26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针对信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现行的《浙江省信访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信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条例通过较早,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当前信访工作实际,有必要作相应的修订。

  俗话说:“信访是个筐,什么都能装。”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信访事项边界模糊。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信访事项的定义,把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和已有明确法定救济渠道的事项排除在外,改变过去信访受理事项几乎无所不包的情况,更加方便信访群众找准行政机关反映有关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政府职能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有关投诉请求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有关投诉请求;但是,其投诉请求有其他法定处理途径的,不作为信访事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受理和办理。

  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方便信访人,修订草案将信访事项受理的期限从15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从60日缩短为30日,将行政机关转送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的期限从15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还鼓励信访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业务接入本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以减少信访人一诉多投,重复答复现象。

  为减少缠访、闹访等情况,修订草案列举了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情形,并规定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信访工作程序受理、转送。同时,为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和督查,修订草案规定,对久拖未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范围,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标签: 信访工作;草案;信访工作机构;条例规定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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