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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规范行政程序确立执法原则
2016年06月06日 04:07:00 来源: 浙江日报 黄宏

  浙江在线6月6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设置机构不规范、随意赋予执法职权、“临时工”究竟如何执法……这些都是行政程序建设中出现的问题。6月3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下称《办法》),这一《办法》明确了行政程序基本规范,堪称我省地方行政程序的“基本法”。

  “1+X”体系

  规范权力运行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完善行政程序,既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我省一直重视行政程序建设,出台了不少单行性程序规章和文件,但系统性、统一性仍显不足。”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12年起,4年来,我省一直在开展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相关工作。

  据介绍,《办法》出台后,意味着我省开始构建“1+X”地方行政程序制度体系,“1”指的是这一《办法》,主要确定行政程序的基本规范;“X”指的是我省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考虑制定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规章和文件,两者相结合,将能形成较为完备、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架构。

  “这一《办法》出台,有助于促进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运行规范、运转协调、权威高效,妥善处理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使顶层设计更具系统性和周延性。”这位负责人说。

  制度创新

  直面执法问题

  执法不规范、“选择性执法”……向来为群众所诟病,这些问题很多其实是程序性问题。

  《办法》确定了“最小损害的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必须和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如果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必须采取不损害或最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方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必须事先告知,并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因为行政执法力量不足,聘用“协管人员”补充执法力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进行划分:行政执法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以进行执法;在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协管人员”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

  要进行行政处罚,先要进行调查。我省有些地方作了“硬性规定”,要求一律参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才能开展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多样、性质不同,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强弱之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而做不到规范执法。”这位负责人说,《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调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如果不出示,被调查的人有权拒绝;调查书面记录,要有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要在书面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如果根据计划要实施随机抽查的,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检查次数;因为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批准程序,要在两天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程序。

  诚实守信

  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随意执法”,乱作为,事后发现不对又“悄悄”撤回,在以往时有耳闻,在群众中容易造成“轻率”的印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办法》确定了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不是因为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也必须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检举、控告。

  除“外部监督”外,《办法》还规定了内部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所设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经授权后,负责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专门监督。

  有层级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督促整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报告。


标签: 行政;执法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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