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出台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办法》有何创新之处?1月5日,省委组织部与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离岗手续怎么办
个人申请 单位报备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次研究制定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具体实施办法,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人才新政’。”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多个文件就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作了规定,但这些文件对实施对象的表述不尽一致。这次《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实施对象和范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其中,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据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还须在本单位公示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顾之忧如何解
宽容失败 来去自由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比如‘5+1’、‘4+2’、‘3+3’都可以。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说。
对于很多人关心的离岗人员相关待遇,《实施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所在事业单位要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考虑给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离岗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经三方约定,离岗人员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除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外,还鼓励科研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
《实施办法》规定,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5年内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察聘用。“这一‘宽容失败、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畅通离职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回事业单位渠道,对那些有创业创新能力和想法的科研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后顾之忧,有一定激励作用。”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风险怎样控
管理规范 着眼双赢
过去,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科研人员想出去创业,但因为实际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不愿意“放”。如何让这次《实施办法》真正落地,有关部门也有自己的考虑。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始终坚持‘激发活力、风险可控、管理规范、着眼双赢’的原则,努力把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政策落到实处,力争取得预期成效。”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激发活力,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才新政”,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更多机会,“给出路、有退路”,鼓励支持更多拥有创业意愿、具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有机融合。
——风险可控,就是要考虑到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着繁重的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科研开发、公益服务等职能任务,在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同时,也要避免给事业单位正常履职、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大的冲击。
——管理规范,就是要围绕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关心的离岗创业创新范围对象、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保缴纳、返岗安排、解聘辞聘,以及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由此产生争议纠纷。
——着眼双赢,就是既要鼓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依法取得收益报酬,又要保护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贯彻落实离岗创业创新政策的积极性。离岗人员所聘岗位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所在原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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