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5日讯(记者 李灿)“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立案文书、检察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近日,我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2014年的试行办法作了完善,旨在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封存卸下精神枷锁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将启动修订,有个话题再次引发争议:呵护未成年人无可厚非,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社会应不应该继续给予保护?
“司法界给出的回答是肯定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告诉记者,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是司法文明的体现,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提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首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省在2014年和今年分别出台文件,就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
“封存是为了挽救,否则‘少年犯’标签很可能成为妨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轨的沉重枷锁。”胡东林说,近年来国内、省内发生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但从整体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多数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轻微性,而且他们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帮教矫治的成功率较高。“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帮轻罪未成年人摘下‘标签’,可以避免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对立面。”胡东林说。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全省有14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记录被封存,顺利考取大专以上院校。
封存范围扩大拓宽
胡东林告诉记者,由于5年前试行版本没有明确封存适用年限,有部分人因信息不当泄露而面临就学就业困难。
记者注意到,今年的《实施办法》根据这类实际情况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中,符合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实施办法》还将适用对象从未成年被告人扩充为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指出对于相关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记录也应当封存。
“这并不是宽容放任,实际上,罪错未成年人在走司法程序时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法律责任。”胡东林说,遵循举重以明轻的刑事保护原则,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让他们更好地“再社会化”。
这也是我省对罪错未成年人一以贯之的态度。今年发布的《浙江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6—2018年)》明确写道:对待涉罪未成年人,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在全省设立400多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我们希望通过心理干预、行为矫治、法治教育的方式,给罪错未成年人改正机会,帮助他们重回社会。”胡东林说。
封存程序更加严格
制定《实施办法》,贵在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有罪错未成年人在相对不起诉的考察期中表现不错,但总觉得自己的记录难以真正封存,还是背着心理包袱。本次《实施办法》中对衔接机制、查询条件和监督追责机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可以解决这类难题。
《实施办法》除了规定司法机关应与教育、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外,犯罪记录查询程序方面的细则,也从“许可性”向“禁止性”转换,明确查询人员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且查询条件也更加严苛,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
《实施办法》还要求,在封存、查询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情况,要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封存程序更加严格,才能保证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胡东林说,各会签单位正在进一步研究落实《实施办法》的配套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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