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是什么,“创意”肯定是重要的关键词。无论是影视广播、动漫游戏,还是图书出版、文博文创,都离不开创意。
然而我们也发现,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在正版与山寨之间,常常感到“乱花渐欲迷人眼”。事实上,文化产业苦侵权之害久矣。
不禁要问,在文化产业这一领域,侵权乱象为何比较普遍?此类乱象又该如何规避?今天,我们来找找答案。
一
随着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数字技术等深度融合,其灵活性和衍生性强的特点逐渐凸显。与丰富的新业态相伴相生的,是一些利用新业态特点“搭便车”“走捷径”的侵权行为。
比如,素材重组。一批自媒体博主们未经授权,对影视剧素材进行删减、拼接、重组,当起了视频“搬运工”,从而用以在不同平台传播“变现”。“偷”走了原创作品的流量,也就等于“偷”走了创作者的利润空间,长此以往,创作者积极性必然受损。
2021年9月,腾讯以《云南虫谷》遭大量抖音用户剪辑上传起诉抖音,去年10月,抖音被判赔偿超3200万元,说明了此类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大。
比如,山寨盗版。近年来不少“爆火”文创产品被仿制的现象层出不穷。去年,甘肃省博物馆“铜奔马”文创玩偶在一夜走红的同时也遭遇了侵权盗版,一些不法商家趁机在电商平台售卖盗版产品,有的堂而皇之标注“官方正品”,有的肆意盗用正版产品宣传图片,让消费者一时难辨真伪。
“设计3个月,抄袭3分钟”,原创团队花费的心血、劳动与时间成本在盗版面前毁于一旦,导致正版文创品牌的利润被仿冒的劣质商品“收割”。
比如,恶意抢注。一些人被“蹭热度”的利益所诱惑,希望能靠商标来坐收渔利。比如电视剧《人世间》“出圈”后,很多人就盯上了它,就连乐器、酒类、服装等都纷纷抢注“人世间”商标;电影《长津湖》甚至被举报商标侵权,差点面临“下架”。
文博领域也是恶意抢注的“重灾区”,三星堆考古发掘阶段性成果揭晓后,“三星堆”这一名称就受到大量毫无关联的商品与服务的抢注。这种现象既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也容易让创作者受到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投诉袭扰。
二
一方面是“复制粘贴”行为猖獗,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梗阻:
其一,事前“没想到”。一些创作主体知识产权意识不强、风险预判不足,往往在产品上市了甚至发现被侵权后才想起来申请注册登记,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以著作权为例,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版权登记是自愿行为。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作品登记证书》这张小小的证书在“我有你没有”的情况下,往往能发挥大大的作用。
其二,事后“耗不起”。被侵权后,当事人往往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调查取证难、权属认定难、侵权界定难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精力,一般人实在等不起、拖不起、耗不起。
比如,一部电影制作周期可能在一两年甚至十数年,而一般在院线仅上映一个月左右。一些不法分子在影院盗录电影并上传网络,几分钟就能迅速传播开来,即使迅速切断传播链接,也已经给这部电影带来了实质性伤害。等深挖查清后,电影早已下映。再比如,2017年至2021年这五年期间,我国网文行业因盗版损失达300余亿元。
与盗版猖狂一样令原创者饱受困扰的是维权难。根据一项调查显示,96.6%的作家认为盗版会影响创作动力,但是有45.5%因维权过程坎坷、维权成本过高而遭“劝退”。
其三,免费“不香吗?”大多数情况下,买盗版、看盗版、听盗版的人都知道这是错误的选择,也了解盗版对原创作品的“致命”伤害。但是一部分人在“免费”和“买单”两者之间,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出现选择性“失明”,造成盗版需求旺盛、供给不断。
当然,不可否认,一些文创产品定价确实偏高,让消费者觉得“价超所值”,导致一部分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价格更低的山寨产品。
三
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以浙江为例,文化产业增加值已经从2004年的442亿元增至2021年的5145亿元,占GDP比重从3.8%增至6.95%。
正值“青春”的文化产业,绝不能被侵权之风带歪带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主动占“C位”。对文化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通过自主创新,提升产品的独创性和高品质,同步及时申请注册登记;另一方面,当被侵权时,要秉持“不能惯着”的态度,拿起法律武器,“该出手时就出手”。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新一批的全国版权示范名单,浙江4家企业、1个园区入选,都是深化版权价值、推动自身发展的典型。比如,奥光动漫将版权资产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完成作品登记1000余件,版权转化值高达5亿元。
唱好“红白脸”。这是对政府部门而言的。所谓唱“红脸”,就是又帮又扶。比如浙江设立全国首个省级政府知识产权综合奖,将文学、艺术等类别纳入,就是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再如要加强价格引导,推动文创产品价格回到合理区间,压缩盗版产品生存空间。
而唱“白脸”,就是严打严罚。浙江以“剑网”、亚运知识产权保护等行动为抓手,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全力破解维权难题,让侵权无所遁形、藏无可藏。比如宁波“3·10”案件,对电影盗录传播者作出罚款25万元的顶格处罚;嘉兴“12·28”案件,受到易中天等著作权人由衷点赞。
奏响“大合唱”。从创意制作到推广保护,光靠创作主体和政府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如今,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区块链等新技术被广泛应用,文创IP授权专员等新职业应运而生,社会各界要一起规范引导、合理利用。而我们每个人,也要把尊重原创和保护版权作为一种自觉,不给盗版“破壳”的机会。
莫让“复制粘贴”伤害文化产业。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篇大文章中,我们向侵权盗版刺出的每一支“矛”,都将成为保护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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