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广告牌伤人致死谁来赔偿
2004年08月17日 07:10: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安置在外墙上的广告牌被飓风刮落,阻塞了通道,路过此地的一位老人主动上前拉广告牌,在拉的过程中,却被广告牌砸伤致死。老人家属遂将广告发布人、承包商和广告制作人等4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昨天上午,三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户外广告牌砸人死亡案件。
案由:拉广告牌反被砸伤致死
今年4月3日16时许,三门县风力达到7级。家住该县沙柳镇的农民杨小元(男,70岁)在路过柏树巷时,看见“海天酱油”的户外广告牌被飓风吹倒在路上(6米宽通道),阻塞了道路通行。杨小元见状,将便广告牌往路边拉。就在这时,一阵大风刮了过来,将该广告牌和杨小元一起刮倒在地,杨小元头部着地后重度损伤,经三门县人民医院抢救,于4月5日死亡。
杨小元家属认为,该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所有权人、制作人,应对广告牌的牢固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三门县城关鼎一广告公司(以下称“三门鼎一”)制作的广告牌不符合牢固和安全标准,直接被风刮倒,造成了杨小元被砸死亡。
其家属遂将三门县城关鼎一广告公司业主陈富民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后,又将该广告的所有权人———广东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海天”),及其委托广告牌制作单位———台州理想广告公司(以下称“台州理想”),广告牌最后制作单位———三门木华广告装潢设计事务所(以下称“三门木华”)等3家追加为被告。
焦点:层层转包广告牌有无质量问题
肇事广告牌长7米,高2米,由“广东海天”委托给“台州理想”制作,“台州理想”转包给“三门鼎一”,“三门鼎一”转包给了“三门木华”,最后由“三门木华”完成了该广告牌的制作。
据了解,该肇事广告牌面积达12平方米,由于层层转包,造成最后制作单位偷工减料,只用了4枚小号膨胀螺丝,从四角将其固定在墙体上,中间没有任何加固设施,抗击强风能力和安全系数极低,埋下了安全隐患。
死者家属认为,杨小元死亡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不作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上前移动广告牌,主观没有任何过错。正因为广告牌不牢固,当该广告牌被风刮落到地上时,同样具有危险性,其作为危险源的作用没改变,且处于延续过程中。受害人在移动广告牌中遭致死亡,没有其他因素介入,与被告的因果关系十分清楚。
难点:做好事出意外该谁赔偿
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杨小元去拉开倒塌的广告牌,符合公民的道德准则,是值得提倡和称赞的,4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被告均承认杨小元的行为是在做好事。但第一被告(“广东海天”)却认为,作为“海天酱油”广告所有权人,他们将广告制作代理权承包给了“台州理想”,广告牌的质量问题和看管应由“台州理想”负责。作为广告发布人,他们不应为杨小元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被告(“台州理想”)认为,杨不是广告牌直接掉下砸死的,是在静止状态下,杨小元去拉掉下的广告牌,明知这种行为具有危险,其行为跟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被告(“三门鼎一”)则认为,广告牌掉在地上后,杨没有义务去扶广告牌,杨的行为值得称赞,但首先是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杨的受伤和死亡,他们除了同情外,无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对死者死亡原因提出了质疑。
而第四被告(“三门木华”)更认为,他不是广告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他只是加工人,其履行的责任,在制作的广告牌验收合格后就终止了,自己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调解:三被告愿补偿不愿赔偿
当天下午,法庭进行调解。原告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广东海天”、“台州理想”和“三门鼎一”等3被告不同意赔偿,但愿意作出一定的补偿,同意庭内调解,但要求原告降低补偿金额。而第四被告“三门木华”则不同意补偿。调解因此失败。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朱红 本报驻台州记者 吴中平
编辑:
何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