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人性化 同一道路测速点距离不少于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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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05日 09:47: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7月4日讯日前,杭城司机桂师傅收到了3张交警罚单,原由是在同一省道上的超速行为。他说:“我承认那天是超速了,但对同一辆车在短短3个来小时的行程中开出3张罚单,是不是一种重复处罚的行为?”
北京司机杜宝良因为105次违章被罚款10500元的事件,使“电子警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今天,笔者对一些司机进行随机采访,发现他们对“电子警察”的疑问还真不少,如“电子警察”是否可靠,设置地点是否合理等。
针对上述疑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我省交警部门对“电子警察”的执法问题十分重视,并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尽可能地使“电子警察”执法更具公正性、规范性和人性化。
据介绍,针对桂师傅遇到的类似问题,公安部曾专门下发过一个批复,明确指出:除超载等可以认定为连续行为的违法外,在同一道路的其他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被一个探头发现后,又在下一个探头再次出现的,不能认定该违法行为处在连续状态,而应依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如104国道在我省境内有83个电子监控点,假若某个司机一路上均在超速“狂飙”,结果却仅仅付出一次处罚的代价,这显然与处罚的目的不符,也达不到预防违法的目的。
为避免司机在较近的距离中无意识地超速而受到多次处罚的情况,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台了一个内部规范,要求同一道路上两个测速点(包括固定和流动)距离一般不能少于3公里,同一大队管辖下的2个测速点的间隔不能少于6公里。
“电子警察”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省公安厅明确规定必须在3个工作之日内发出处理通知书,以方便司机安排时间前来处理。同时,司机还可以通过网络、短信、电话、媒体公告、触摸屏等查询方式及时掌握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若有关联系地址发生改变,应及时到车管部门进行更改。司机对自己受到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有疑问,也可向交警部门咨询或者投诉。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陈醉 张红鸣 朱海兵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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