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胜诉:工作10年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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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1日 10:21: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讯 企业不同意与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胡赛娟等5名职工在过去4年内多次与企业对簿公堂。省高级法院日前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料公司)与该公司胡赛娟等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称,这一判例将为我省职工在类似情况下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因该案各方在“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点存在分歧,胡赛娟等曾屡屡败诉。2002年底,省总工会根据工会法规定,就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请求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2004年12月23日,省高院决定提审该案。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省高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已认定的事实认为,香料公司于2001年5月29日向胡赛娟等发出了《关于劳动合同续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达了愿意与胡赛娟等续订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的意思。胡赛娟等接到该通知后,也明确向香料公司表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胡赛娟等与香料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该案适用劳动法的上述规定。
一直参与此案的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凌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法第二十条内容是针对在用人单位中工作服务年限较长的劳动者采取的一项特殊保护性措施,该条规定对劳动者而言是授权性规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义务性规范,即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用人单位表达了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后,即使在合同期限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判例说明,劳动法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选择权给予了特殊的劳动者,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向劳动者倾斜立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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